*暫停租借*
康 大 學 餐 (Master Acts 馬斯特行動大廳)
場地租借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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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域之使用用途參考:(包場內用餐飲消費 可折抵50%場地租借使用費)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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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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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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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納座-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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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3h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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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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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Café
會議包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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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安靜空間、
戶外露臺、多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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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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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9,000
假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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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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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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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練地板、
鋼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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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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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2,500
假日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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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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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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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練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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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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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2,500
假日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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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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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DJ台
右前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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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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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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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1,500
假日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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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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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DJ台
左前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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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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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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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1,500
假日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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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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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DJ台
右後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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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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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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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1,500
假日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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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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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DJ台
左後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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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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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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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1,500
假日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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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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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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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
(投影機、投影幕、麥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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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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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4,000
假日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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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場 (不含A、E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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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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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9,900
假日$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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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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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D區: 14時至17時、18時至21時,計分2個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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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區 : 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18時至21時,計分3個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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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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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D區: 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18時至21時,計分3個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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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區 : 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18時至21時,計分3個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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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日連續使用2個時段(含)以上,依標準9折收費,如提前佈置場地或延長使用至下1時段,則另加1個時段收費。 2. 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應於核准之使用時段內準時結束,如有必要延長使用時間,須經同意,惟晚間時段逾時至遲不得超過22時;如下一時段另有租借排程時,不得延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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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應詳閱本要點,充分瞭解各項相關規定,俾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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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應依下列規定期限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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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可洽本管理部門接待導覽、勘查場地,並於活動舉辦日期30日前向本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除E區須於一週前進行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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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申請使用各場地,如於原申請時段需另增加場地、場次或延長使用時間,應於申請增加使用場地、時段之3天前洽本管理部門辦理,本管理部門得視各場地檔期使用情形,審核同意與否,申請單位於獲核准後,始得增加或延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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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申請單位應填具「海城康大美食坊場地租借申請表」並檢附活動企畫書、活動流程或其他相關文件,供本管理部門審查,活動需主管機關核准者,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上述場地租借申請表格可於本管理部網站上查詢或至本管理部門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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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部門於收到申請案件,經登記分案、審核簽准後,通知申請單位依規定辦理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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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申請單位於接獲核准通知後,應繳納全部場租費用之50%作為訂金,本管理部門即予以登錄保留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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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及保證金: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日期10日前將場租餘額一次繳清,並同時繳交該場地規定之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本管理部門得另租借他人,並沒收已繳交之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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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如欲減少使用場次,若無特殊理由且未經本管理部門同意者,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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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項費用,申請單位應於繳費期限內,至本管理部門指定銀行滙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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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管理部門不同意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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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申請之檔期已由他人先行登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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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申請之檔期適值該區域整修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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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舉辦活動之內容及其佈置,有危害本大樓建築、設備、庭園花木、公共安全危險之虞,或影響辦公、不適宜及管理不便之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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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活動無關之營業行為或非法勸募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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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踐藝術履行家海城康大美食坊永續經營理念、提昇文藝氣息及生活品質,特規劃海城康大美食坊「各場區」兼具海城康大藝廊之功能,提供作為臨時性藝文活動場所,結合民間機構、弱勢團體、學校、社團,以互惠方式辦理藝術創作、美術展覽、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並善盡本管理部門推動相關公益,關懷社會之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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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活動經本管理部門專案簽准者,除酌收清潔水電費外,得給予場地租金免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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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團體與本管理部門合作主辦之藝文展覽、小型室內音樂演奏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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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團與本管理部門合作辦理師生美展、攝影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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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全國性、國際性美展前三名作家舉辦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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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經專案簽准之申請單位或個人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自行負責場地佈置、裝台、拆台等工作,並於活動結束後回復場地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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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理第(一)款藝文音樂活動之團體或個人者,應檢具活動企劃案(每案檔期以2個星期為限),逕送本管理部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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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未依期限繳納訂金者,視同放棄申請,本管理部門得逕予註銷登記,不另通知,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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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已辦理繳費手續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則已繳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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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如欲變更租借日期,應於活動日期20日前以書面徵得本公司同意,但以1次為限,否則須繳納場地租金10%之變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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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等,導致活動之全部或一部分無法如期舉辦時,申請單位得與本管理單位另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已繳之相關費用由本管理部門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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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期間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管理部門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概不退還,如有毀損設備,應另負賠償責任,並於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各場地,申請者之損失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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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政府法令及本管理部門工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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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內容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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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設備之全部或部分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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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活動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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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火把、炮燭、煙火或其他易燃物品,經勸阻仍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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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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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本管理部門得令申請單位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迄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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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進行場地、舞台布置作業,其規劃及使用材質,應經本管理部門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本管理部門設備及公物,應愛惜維護,不得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漿糊、膠帶、膠水、雙面膠、鐵釘、圖釘等黏貼物,如確有需要者,應使用本管理部門同意認可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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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進行場地佈置、裝台、拆卸等工作,如需進行高架作業,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作業規定辦理,派遣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者)負責現場督導及工安維護。並於施作前參加本管理部門勞務(工程)安全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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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啟用場地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造成人員意外事故或設備毀損,申請單位應負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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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如須裝置特殊設備,應先徵得本管理部門同意,並於會場使用結束時,立即撤離該特殊設備,恢復會場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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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本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入燈光與音響控制室,或操作場地內任何設備與器材,若因而造成損壞,一律由申請單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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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音響、喇叭音量應予控制,申請單位應約束參加活動人員不得大聲喧嘩、跑跳等,以免干擾影響本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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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各場地工作人員請服裝整齊,穿著汗衫、背心、拖鞋等衣履不整者,禁止入場;室內各場地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口香糖等,海城康大美食坊嚴禁攜帶任何外食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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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於活動期間應派服務人員,負責活動場地內外秩序維護、注意公共安全、舞台聯繫協調事宜,及引導參加人員入場、勸導來賓切勿有違反前款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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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應引導參與活動、集會之來賓於核准範圍內活動,不得任意進入未經許可之場地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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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地於活動期間,申請單位非經本管理部門同意,均不得擅自增加座椅或放置其他具危險性、妨礙通道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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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活動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經本管理部門同意並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立即清除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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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應妥為維護本管理單位內外之花草樹木植栽、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如有毀損,需負修復或賠償之責;若有搬移盆景之需要,請事先提出申請許可,並於佈置日始可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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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應立即負責回復原狀,並經本管理部門會同申請單位檢查合格後,本管理部門於7天內無息退還所繳之保證金;未依規定回復原狀及清潔者,本管理部門得僱工處理,其處理費用由保證金扣收,如有場地、設備及器材等毀壞、污損或其他破壞行為,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清洗或復原,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申請單位如未妥善處理時,本管理部門得逕行代為執行必要之處置,其費用均由保證金扣收,保證金不敷支付時,應於7日補足差額,如期限內仍不補足差額者,本管理部門將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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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進行期間,如颱風、地震、豪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導致空調、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中斷停止,本管理部門將儘速修復,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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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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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應視其會議或活動之性質及需要,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如於使用期間造成本管理部門會場、設備或設施毀損時,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若因而引起災害或人員傷亡時,申請單位應負擔財物賠償、醫療撫恤及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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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於租借期間不得因第三人所造成之任何損失向本管理部門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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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管理部門書面同意,不得將本管理部門列為會議或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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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管理部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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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管理部門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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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本管理部門主管執行長核定後生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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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137號 康寧大學 台北分校 學生餐廳 (康大學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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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大學 台北校區 學生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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